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公积金 〔2019〕6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科室、管理部: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遵照执行。
2019年1月30日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是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职责和权限,在办理归集、提取、信贷等业务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盖、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经批评教育后承认错误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以下,经催收10日以内仍未还款的;
(三)自主缴存户取得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经催缴10日以内仍未补缴的;
(四)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较重失信行为: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经批评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批评教育,在10日以内全额退回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以上6期以下或者累计3期以上6期以下,经催收10日以内仍未还款的;
(四)自主缴存户取得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催缴10日以内仍未补缴的;
(五)2年以内发生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六)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较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10日以内全额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期以上或者累计6期以上,经催收10日以内仍未还款的;
(三)5年以内出现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四)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一)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的,经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经书面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三)单位存在过失,配合个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未遂的;
(四)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封存、启封、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
(五)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条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较重失信行为:
(一)单位拒绝配合调查、询问及监督检查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经书面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三)单位存在过失,配合个人以虚假资料等手段违规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四)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封存、启封、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经中心书面督促后,仍不纠正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与中心合作协议的;
(六)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一)单位在整改期限内仍拒不建缴或逾期不缴、少缴的;中心作出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经书面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三)单位1年以内出现2次以上配合个人以虚假资料等违规手段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既遂或未遂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与中心合作协议,经书面告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的;
(五)中心认定的其他单位严重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二条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将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入公积金个人账户,记录期限为1年,列为重点监督和核查对象;
取消失信个人1年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资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三条 对被纳入较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入公积金个人账户,记录期限为3年,列为重点监督和核查对象;
(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三)取消失信个人3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四条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入公积金个人账户,记录期限为5年,列为重点监督和核查对象;
(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三)通过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取消失信个人5年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含冲还贷)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五条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将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入公积金单位账户,记录期限为1年,列为重点监督和核查对象;
(二)限制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单位较重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将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入公积金单位账户,记录期限为3年,列为重点监督和核查对象;
(二)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过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 对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将失信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入公积金单位账户,记录期限为5年,列为重点监督和核查对象;
(二)通过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取消参加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
(四)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心1年的合作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单位经营亏损、停产,长期拖欠职工工资或不能正常纳税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的,中心不予惩戒。
第十九条 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中心查询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自失信行为从发现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单位和个人在惩戒期以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应当提升一个惩戒等级。
职责分工及权限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成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科室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录入、管理;争议事项的审核处理;其他涉及失信行为的事项。办公室设在归集科,负责日常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过程中,科室职责如下:
归集科:负责对在归集、提取、执法业务中发现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录入、管理和信用修复;
信贷审批科:负责对在信贷和项目准入业务中发现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录入、管理和信用修复。
贷后管理科:负责对在贷后业务中产生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录入、管理和信用修复。
信息科: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数据库,妥善保存失信信息,保障数据库平稳运行和保密安全。
审计稽核科:负责对科室在失信行为管理中,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进行内部审计;负责协助科室对争议信息进行核实。
涉及科室指定1名信息专管员按权限录入失信人员信息,其他人员应严格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制度,严禁帮助伪造、篡改、泄露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三条 失信行为管理程序: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录入理由,留存相关材料。
(二)风险提示。对拟录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履行事先书面告知义务,进行风险提示。对经事先告知后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主动配合调查,提供未掌握的证据材料,经核实,可以降格或不录入失信行为。
(三)纳入审批。失信行为核查与等级认定须经科室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四)录入系统。对决定录入失信行为的,科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批量导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个人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失信类型、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类型、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
争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中心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决定。予以更正的,依据更正决定,撤销相关业务限制,同时通知其他信用信息平台采取更正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个人失信信息修复方式:
(一)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可通过主动偿还逾期贷款本息,承诺以后按时还款的方式进行修复;
(二)自主缴存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3个月以上的,可通过主动补缴,承诺以后按时缴存的方式进行修复;
(三)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主动退回全额资金,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修复;
(四)主动举报揭发他人骗提骗贷的,或为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出合理建议的,可作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修复信息的依据;
(五)中心认定的应该进行修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单位失信信息修复方式: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限期主动整改,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修复;
(二)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协助中心追回骗提套取资金,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修复;
(三)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封存、启封、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等业务的,可通过限期整改,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修复;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与中心合作协议的。可通过限期整改、主动履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修复;
(五)中心认定的应该进行修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严重失信信息经修复确认后,可降为较重失信;较重失信信息经修复确认后,可降为一般失信:一般失信信息经修复确认后,可取消失信信息,科室应在业务系统记载信用信息修复记录。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泄露、违规删除信用记录的,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如有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单位和个人信誉的,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9日公布的《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暂行)》停止执行。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