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9-01 10:39:51 浏览次数:
焦公积金委 〔2021〕10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性,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和群众的具体需求,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时,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1.2010年1月1日以后职工父母住房公积金未曾使用(包括提取和贷款)。
2.办理提取业务时,同一套房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须同时办理。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职工和父母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业务时,取消借款人及配偶正常还款12期的限制;
2.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逐月冲还本息业务时,取消借款人及配偶正常还款12期的限制;
3.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间可以申请还款期限缩期;
4.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间可以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三、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 日印发
抄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