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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9-01 10:39:51  浏览次数:

焦公积金  202110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性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和群众的具体需求,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时,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1.2010年11日以后职工父母住房公积金未曾使用(包括提取和贷款)。

2.办理提取业务时,同一套房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须同时办理。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职工和父母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业务时,取消借款人及配偶正常还款12期的限制;

2.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逐月冲还本息业务时,取消借款人及配偶正常还款12期的限制;

3.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间可以申请还款期限缩期;

4.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间可以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三、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8  日印发
抄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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